凤政办发〔2023〕13号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促进工业企业“小升规”“规升巨”及工业经济稳增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凤城市促进工业企业“小升规”“规升巨”及工业经济稳增长奖励办法》已经2023410日召开的凤城市七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9

(此件公开发布)

凤城市促进工业企业“小升规”
“规升巨”及工业经济稳增长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好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实现2023年凤城市工业经济稳增长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目标任务,促进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增产扩能、提质增效、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推动规上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增加企业发展内生动能,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助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由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依据本办法,会同凤城市财政局、凤城市统计局、凤城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扶持重点项目的统计、申报、汇总和审核,提出具体的专项资金扶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专项扶持资金由凤城市财政局拨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升规”“规升巨”工业企业,是指在凤城市合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已经投入运营且在凤城市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小升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确认数为准,下同)和工业总产值同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凤城市统计局、凤城市税务局、凤城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规升巨”。主营业务收入当年首次超1亿元(含)并且被评为“规升巨”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凤城市统计局、凤城市税务局、凤城市财政局负责)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扩大规模。单户企业年产值首次超2亿元(并且当年新增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单户企业年新增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凤城市统计局、凤城市税务局、凤城市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域内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纳入凤城市工业企业“小升规”梯度培育库。每新增1户“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1万元;每新增1户“规升巨”工业企业,奖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2万元;每新增1户单户企业年产值首次超2亿元(并且当年新增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2万元;每新增1户单户企业年新增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2万元。(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凤城市统计局、凤城市税务局、凤城市财政局)

第三章  

第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全部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外,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扶持。如有下列行为的,不予扶持:被税务部门立案查处的;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未落实环保、节能、排污管理等制度的;未按规定参保的;被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第九条  同一类别项目和企业扶持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扶持。

第十条  企业享受到国家、省、丹东市关于本办法所列资金扶持的,如扶持资金额度低于本办法标准,差额部分资金由凤城市财政予以补齐;如扶持资金额度高于本办法标准,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