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科学规范开采我市境内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严禁乱采滥挖,保障防洪安全,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辽宁省河道采砂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丹东市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工作目标
使我市河道砂石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有据可依,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河道砂石管理工作。
三、具体办法
河道采砂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人民政府将河道采砂权和经营销售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统一经营单位,统一经营单位负责全市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销售、砂场建设与运行、维护采区秩序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市人民政府成立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工作。
(一)采砂审批
1、采砂审批
采砂年度计划由水利局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报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由水利局根据经批准的采砂年度计划,以采砂站(点)为单位编制,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砂许可证由市水利局负责办理。
2、公益性采砂审批
河道清淤疏浚、水库电站及涉水工程等工程项目,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工程审批程序,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所产生砂石由已获得统一经营权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按照统一经营程序处置。
(二)砂石的开采
1、砂石开采
砂石开采由统一经营单位负责。按照年度采砂计划和采砂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河道砂石的开采、装车、倒运等工作,开采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争议事宜由统一经营单位负责解决,年终要及时向市水利局上报下年需求量。
2、采砂现场监管
市水利局按照采相关规定及采砂实施方案要求,对采砂站(点)进行监督管理。采砂站(点)要设立公告牌和四至界桩,明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期限等信息,同时建立采砂监理制,委托监理单位对采砂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企业不越界、不超量等开采。
(三)砂石销售运输
1、砂石销售
河道开采出砂石的销售由统一经营单位负责,统一经营单位办理采砂许可后,本着价格合理避免垄断的原则,按照砂石市场行情确定销售价格。
2、砂石运输
统一经营企业单位负责印制砂石运输专用单据,作为证明砂石来源合法性凭证,砂石运输单据须写明运输的砂石数量和运送的地点、装运时间、运输车辆牌号等信息。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河流砂石资源(包含因整治疏浚河道、水库、电站和涉水工程等产生的砂石)。